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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对债务催收的限制到个人破产法的思考

来源:股票作手回忆录 时间: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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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加拿大的银行介绍中提到,加拿大不允许银行对贷款逾期的个人借款人上门催收。乍听之下颇为惊讶,因为在中国,上门一般是对逾期借款人尽职催收的必要流程。但查找资料、与朋友讨论发现,银行自己上门催收个人债务,在发达国家都不普遍,在中国的普遍可能是法治不完善下银行一种“自力救济”。虽然有时有一定作用,但总体来看,也许弊大于利,并非是一种好的方式。未来对借款人更多还是应该依靠征信和司法体系的约束,降低银行上门催收的必要性。

年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和年7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都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是否会滥用个人破产以逃废债务的担忧和讨论。

限制催收手段和允许个人破产,本质上都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当然应该保护,但能够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是社会更加文明进步的表现。

一、加拿大、美国、瑞士、德国的催收相关规定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FCAC:FinancialConsumerAgencyofCanada)列出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公司、贷款公司等)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信用卡、循环信贷或其他贷款)时,不能有以下行为(注1):

1.联系借款人的朋友、雇主、亲属或邻居,询问借款人的地址和电话以外的信息,除非:被联系的人是贷款的保证人;或借款人已同意金融机构联系此人(如果借款人是口头同意,金融机构需要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发送确认);或借款人的雇主被联系是为了确认雇佣关系。

2.建议上述人员代偿借款,除非他们担保或联署了贷款。

3.用威胁、恐吓或辱骂性的语言。

4.为还款施加过度的或不合理的要求。

5.歪曲事实或者给出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6.在合法费用之外将催收相关的成本加到拖欠贷款里。

7.在节假日、周日下午1点到5点之外的时段(除非你已经同意)、其他日的早7点前或晚9点后联系借款人。

8.呼叫借款人的手机,除非借款人已提供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

如果借款人愿意,借款人可以要求机构只以书面方式联系自己,或只和借款人的律师(legaladvisor)联系。借款人这一要求必须以挂号信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发送书面请求,信中必须提供自己的联系地址或者律师的地址或电话。

如果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没有尊重其权利,可以向FCAC投诉。如果借款人的债务转让给催收机构,保护借款人权益的法律就是地方性而非联邦法律了,要投诉就需要和地方的消费者事务办公室联系。

这些规定,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真是大。对不允许在休息时间打电话的规定是比较人性、合理的,但是只能打固定电话、不能打手机,除非借款人同意打手机;甚至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只来信,电话都不能打,在中国人看来可能有点匪夷所思。

这些规定和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的规定非常类似(注2),例如:

第五条:与债务催收相关的沟通

1.与消费者的沟通。除非消费者之前表示同意或经有管辖权法院授权,债务收取人就债务收取事宜与消费者沟通不得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在任何不寻常的时间、地点或应知道会对消费者造成不便的时间、地点。

除非得知有相反情况,债务收取人可认为合适的沟通时间为,消费者所在当地时间的上午8点后和晚上9点前;

(2)债务收取人得知该消费者有律师代理此债务事宜,并且知道,或能很快查清,该代理律师的名字和住址,除非该代理律师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对债务收取人的沟通进行回复,或代理律师同意债务收取人与消费者直接进行沟通;或者

(3)在消费者的工作地点,如果债务收取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消费者的雇主禁止其进行此类沟通。

美国和加拿大比较相似,催收的规定对借款人很温柔很保护,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上门催收,但有许多限制。富国银行萧兵博士介绍,对于债务催收,美国除了联邦《公平债务催收法》之外,州里也有各种相关法律,恶意催收是一个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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