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6/16财政部、国务院等部门发布了13部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文部门
数量
财政部
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
国务院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4
新规速览
1.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6月14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细则》主要对股票交易申报要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进行具体规定:
(一)买卖科创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二)明确区分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的盘中异常波动、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形。
(三)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股票涨(跌)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四)加强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对违反细则规定的施以严重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2.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规范挂牌公司要约收购行为,明确相关业务办理流程,6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与《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要约收购指引》主要落实要约收购中履约保证的办理、要约代码的发放、预受要约的申报和撤回、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
(一)收购人在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履约保证手续,在取得履约保证证明文件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要约收购证券的代码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全国股转公司对要约代码进行确认后进行发放并通知收购人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但收购人尚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暂不发放要约代码。
(三)收购人应当安排在要约收购期限起算日开始预受预约或撤回预受预约的申报。
(四)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变更要约收购的按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对要约回购制度的适用、编码规则、实施程序和注意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规索引
财政部
1.关于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
年5月15日颁布|财办建〔〕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
年6月5日颁布|国科发基〔〕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年5月24日颁布|财建〔〕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年4月30日颁布|国资发监督二〔〕4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1.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年6月12日颁布|国卫医发〔〕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年6月6日颁布|发改办外资〔〕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年修订)
年6月4日颁布|证监会令第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年6月14日颁布|上证发〔〕6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年6月14日颁布|股转系统公告〔〕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库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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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
年6月14日颁布|股转系统公告〔〕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库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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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年6月14日颁布|股转系统公告〔〕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库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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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
年6月14日颁布|股转系统公告〔〕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库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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